关于发布《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的公告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语言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渝教函〔2022〕639号),《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章程》已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现予公布。特此公告。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2022年12月27日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2022年修正)
序 言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前身为川南工业管理学校(1965年成立)以及重庆无线电技工学校(1977年成立),而后分别升格为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和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于2007年合并组建为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2019年被认定为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并入选“双高计划”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B 档)。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在办学方向上始终坚持职业教育类型,在育人定位上始终坚持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在培养模式上始终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积极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新时代多样化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主动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治校,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简称“重庆电子职院”,英文名称:“Chongqing College of Electronic Engineering”,英文缩写:CQCEE。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可依规设立新校区、调整校区布局。
第四条 学校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兼顾学历与非学历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六条 学校对接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庆支柱产业,按照“面向需求,突出重点,彰显特色”的专业群建设原则,重点建设“物联网应用技术”和“信息安全技术应用”两个率先冲击世界水平的专业群,重点打造“集成电路技术、云计算技术应用”等五个全国一流水平的专业群,带动“智能医疗装备技术、虚拟现实应用技术”等七个区域领先水平专业群发展。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自身发展定位,优化调整学科专业结构。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举办者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学校管理体制,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或调整。
第十一条 举办者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通过多渠道募集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学校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色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依法设立理事会等重要咨询机构;
(二)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批准的内设机构限额内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聘用和解聘工作人员;
(三)自主创新应用技术人才的培养模式,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公共服务发展需要的新时代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四)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学校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在规定范围内,自主制定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
(五)学校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为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为优秀毕业生授予学校颁发的优秀毕业生证书等;
(六)自主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科研、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文化交流等活动;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自主评聘职工职务、职称等级,实施奖励或处分;
(九)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度,自主确定内部绩效考核分配办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和社会各界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基本职能;
(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八)颁发给符合条件的学生学历证书;
(九)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纠正学术不端行为;
(十)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中国共产党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党委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有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学校理事会对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等重要事务提出咨询意见。
学校理事会的人员构成、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和职权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五)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加强党对高校教师工作的领导,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
(九)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党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履行抓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与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按照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研究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于必要时可指定其它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由学术委员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审议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等;
(四)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五)审定学术评价标准、学术道德规范、处理学术争议;
(六)讨论校内科研机构设置,指导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七)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八)《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从在职教职工中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绩效考核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以便专题讨论或负责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委员会履行教代会职权。
第二十三条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其章程开展活动,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代为行使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监督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实施;
(二)审议批准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学生委员会工作方针与任务,审议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计划;
(四)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参与学校治理;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开展活动,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部的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校长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各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人才、进行合作研究、促进成果转化等。
第四章 二级学院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要求,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二级学院。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根据教学、科研以及学院发展的需要,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可设立、变更或撤销二级学院下设的教研室、专业性研究中心及附属机构。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根据各自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并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定期沟通机制,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充分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协调合作。二级学院党政副职应主动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共同构建团结和谐的局面。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的职权: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实施教学,组织开展科研和其他实践活动;
(二)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考核办法,管理学院人员;
(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五)按要求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级学院(系)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设书记1名,学生人数较多的院系设专职副书记1名;基层党支部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二级学院(系)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学校可视需要设置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党政联席会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第三十六条 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二级学院发展规划,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二)组织拟订二级学院内部机构方案及负责人,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三)组织拟订二级学院经费预算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四)组织拟订二级学院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五)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二级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二级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二级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参与二级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设立专业(群)建设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和议事规则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专业事务的下列职权:
(一)为学科、专业建设提供咨询意见;
(二)指导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
(三)编制二级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并推动实施;
(四)处理学术争议;
(五)进行教育教学过程质量监督和指导;
(六)引入行业企业资源开展校企合作;
(七)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第四十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依据上述规定设置和运行。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按规定公平地获得国内外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学校鼓励教职员工参与国际合作、在国际学术组织任职;
(五)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寒暑假带薪休假和学术休假,享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
(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为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一条 高层次引进人才、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依据政策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后,获得毕业证书;
(二)参加技能竞赛、素质拓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辅修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等;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或重庆市教委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维护学校名誉和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四)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劳动教育和文化艺术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设立学生建设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团体等)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在学校参加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章 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通过整合社会、行业企业资源和提供社会服务争取更多的办学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鼓励和支持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全部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其管理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条例执行。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变更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以及与学校密切相关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构建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规范合理运用;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学校各项事业运行的效率和效果。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公开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接受师生员工、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图书管理、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动校地企深度合作,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可在各地设立校地、校企合作机构,开展技研合作、成果转化、决策咨询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活动,为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和老年教育,与普通高校、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各类继续教育机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为构建全民终身学习体系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外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管理基金,发挥基金效能。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含办学历史沿革各个时期)学习、培训过的学生,以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总会。
校友总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贡献力量。校友总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鼓励校友依法建立校友组织,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徽图示如下图:
校徽体现了学校继往开来,立足重庆、面向全国、突出特色、争创一流、为社会培养优秀人才的办学宗旨和目标。主体图案“e”及色调体现了学校“电子信息”类办学特色;艺术化的“e”包含了“C”和“D”两字母,即“重电”的拼音首字母,“e”字尾端的圆形寓意学校要争做电子信息类院校中的一颗璀璨明珠;“e”字的背景是一个倒立的正三角形,象征着稳定和力量,同时从下往上看具有透视感,象征着学校远大无尽的发展空间;“1965”标志着学校建校的时间;正三角形的三角等分线,向中心“e”字汇聚象征着学校的教师、学生团结一致,全校一心,共谋发展。同时“e”周围三条线又使背景的三角形构成了一个立体的三棱维,象征着学校积极向上、永攀高峰、争创一流的目标和决心。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发展理念为“人才强校、文化兴校、特色立校”,办学特色为“智联六合、信安九州”,重电精神为“龙翔马跃、博润致远”,重电使命与愿景为“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为国家、民族和社会提供高水平的应用技术研发服务;担负起人类文明和民族文化积淀与传承的任务;探索技术技能教育新模式,影响中国和世界的技术技能教育发展;奋力创建‘中国特色、全国顶尖、世界一流的电子信息类职业技术大学’”。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21日。
第八十条 学校网址是http://www.cqcet.edu.cn,学校公众号:CQCEEer。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决定。学校终止,本章程自动失效;学校分立、合并,根据规定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核准、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