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章程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简称“重电”,英文名称Chongqi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Technology,简称“CQUET”。
第二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76号,设有大学城校区、北碚校区和永川校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可依规设立新校区、调整校区布局。
第三条 学校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四条 学校坚持职业教育属性,遵守本科教育规律。以全日制职业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兼顾学历与非学历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校按照“全面推进、分类建设、突出重点、打造特色、协调发展”的思路,构建起以工学为主,带动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学科协同发展,电子信息特色鲜明、与地方产业互动、学科专业结构优化的学科专业体系。重点建设物联网工程技术、信息安全与管理2个率先冲击全国知名的专业群,重点打造现代通信工程、集成电路工程技术、大数据工程技术、汽车工程技术、智能建造工程5个省级一流的专业群,带动虚拟现实技术、金融科技应用2个校级特色鲜明的专业群发展。
第六条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培养更多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保证办学方向,保证依法治校,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六)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七)领导共青团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委员会、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工会、学生会等群众团体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主要的领导决策机构,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以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作出决策,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管理工作。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具体学术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行政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学校教职工编制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筹措资金,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校长听取会议意见后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其决定及与会人员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学校理事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理事会作为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二)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三)研究、审议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方式、途径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四)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建议。
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政府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校外著名专家等关心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代表;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理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四条 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行使以下职权:
(一)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四)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评定、授予,负责学科建设规划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立二级学院、系和硏究院(所、中心)、实验室等教学硏究机构,负责具体开展教学、硏究活动和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有关事务。院系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研究、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的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使命和目标,定位清晰,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任务;
(二)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稳定可靠的、切实的资金来源和保证;
(四)确保正常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场所、设施、设备及环境;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学院(系)的设立还须满足能够提供完成人才培养目标所需的稳定的、高质量的课程的条件。
第十七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院长(主任、所长)一名。
院长(主任、所长)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行政规章制度细则,发布本单位学术规章制度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单位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由本单位使用的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尊重和维护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八)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依据学校核定的职数,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配置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
第十八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发挥政治领导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院系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院(系、所、中心)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其中,涉及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宜须按规定交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院(系、所、中心)务会议由院长(主任、所长)主持,成员由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发展需要设立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学术支撑机构和服务机构,在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一线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代表以学校二级单位(学院、部、研究所)或分工会(工会小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二级单位(学院、部、研究所)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学校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闭会期间在学校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实施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学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学代会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学代会职权包括: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章 学生和教职员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学校各项规章规定的权利以及与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学校师生员工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对外代表学校或以学校师生员工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签订合同(协议)。学校建立师生员工益的保障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公平获得奖助学金或其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二)维护学校利益,珍惜学校名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参加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岗位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参照以上规定。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岗位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文化和法治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岗位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其他教育工作者的义务参照以上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聘任制度,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三十五条 高层次引进人才、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依据政策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对学校给予处分的申诉。
第四章 经费来源、财务和资产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经费主要由重庆市财政按学生人数和其它专项拨款。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全部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其管理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条例执行。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变更所有权。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公开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接受师生员工、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图书管理、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五章 学校与社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动校地企深度合作,以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为载体,建立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协同联动机制,延伸教育链、服务产业链、支撑供应链、打造人才链、提升价值链,推动形成现代职业教育结构。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可在各地设立校地、校企合作机构,开展技研合作、成果转化、决策咨询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活动,为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职业教育属性,遵守本科教育规律,以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体,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和老年教育,与普通高校、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各类继续教育机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为构建全民终身学习体系服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外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管理基金,发挥基金效能。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含办学历史沿革各个时期)学习、培训过的学生,以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密切联系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总会。鼓励校友依法建立校友组织,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
第六章 学校标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办学理念是“人才强校、文化兴校、特色立校”;办学特色是“智联六合、信安九州”;重电精神是“龙翔马跃、博润致远”。
第五十条 学校的校训是“格物启智、明德崇信”,校风是“厚德、强能、求实、创新”,学风是“立鸿志、臻匠心、积跬步、致广博”,教风是“厚德博学、乐教善导”。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校徽。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21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决定。学校终止,本章程自动失效;学校分立、合并,根据规定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会议审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章程提出解释说明文本;
(二)组织制定章程实施细则;
(三)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四)提出本章程的修订动议,起草修订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核准,颁布之日起施行。